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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要续期、再缴费?

2016-12-25       浏览次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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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说,近期,国土资源部收到浙江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国土资源部答复,为了解决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商住建部协商后提出,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第一个“不”是指,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第二个“不”是指,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不收取费用。“一正常”是指:“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然填写这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王广华说,之所以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它的特殊性;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安排还没有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这个办法操作,等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还需要更多细则。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运生就此话题做出点评。

岳运生:这个办法基本符合目前《物权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政策导向,毕竟住宅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所,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如果不能够及时续期等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我认为国土资源部的这种处理方案还是很得当。但还得看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问题、是否收费的问题、期限到底多长的问题,这在国家法律层面才能规定,而目前的《物权法》只是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只有这个原则性规定,关于自动续期、续期多长时间、是否收费等方面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如果要想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在法律层面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细则,行政法规以及各个相应的管理部门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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